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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四史列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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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二章【各位其主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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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衣食足则知荣辱”的理念,就是说物质是精神的基础,社会发展决定文化水平的发展,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,只有在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,才有活力驱动人们追求较高层次的需求。
在后世之中,儒家、法家、墨家均有关于道德观念的论述,各家虽然都有可取之处,然而都有一定的局限和偏颇:儒家认为应该以德治国,仁义治天下;而法家则持反对意见,商鞅、韩非甚至认为道德是危害国家的“六虱”。在这一点上,管仲显然更务实也更具有高度,他辩证地看待了这个问题,兼顾到道德水平与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存在的内在关系。他不像彼时普通的知识阶层那样把人们一刀切地分为“君子”“小人”,在他的眼中人都是一样的,都免不了自私自利、贪财好色、懒惰恶劳之心,当然也会有崇高的理想、高尚的志趣、恻隐心、至情谊的一面。“善”“恶”并不绝对,“贪”“私”永远存在,这就是人性。所以管仲不迷信道德的力量,不刻意强调道德,也不过度实施强权,而是顺势诱导,将人性的私转化为生产力,集聚民众之私,成就国家之公,社会之公。这是一种经世致用的理念,这一理念贯穿了管仲改革的方方面面。
而且管仲认为虽然道德教化是治国安民的纲纪,但道和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侧重点不同的,古时的圣王刑罚各有不同,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,顺应民心的变动而变动,做到“不慕古,不留今,与时变,与俗比”。
管仲把法制上升为治理国家的规范依据,“法者,天下之程式也,万事之仪表也”,“所谓仁义礼乐者,皆出于法,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”,意思是所谓的仁义礼乐,都是从法中产生的,法是先圣用来统一民众行动的,如果国法废弛不统一,人民不守法,国家经常朝令夕改,大臣不依法办事,都是不祥之兆。
他认为“君臣、上下、贵贱皆从法”,强调法的统一性、公开性、强制性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如“正月之朔,百吏在朝,君乃出令,布线于国”,就是讲法的公开性。管仲特地提到法与贵族传统亲亲、爱私思想相对立,法律一旦颁布,就必须要大于君主的意志,行法要从君主做起,君主做到了不去歪曲法理,毁弃律令,那么权贵不能威胁他,富豪不能贿赂他,卑贱者不能讨好他,近臣不能亲昵他,政权就可以稳定,民众就没有怨言。
另外管仲建议设置“啧室”,“啧”是咂嘴的象声词,啧室就是七嘴八舌议论国事的地方,专门用于批评国君的得失,反映官员的对错。在宗法占据主要地位的当时,管仲的这一思想明显比周公的刑分等级的法制理念高出一个等级,也明显体现出了他一贯主张的民本思想。
管仲把人才比做是争霸天下的核心,“争天下者,必先争人”,但他同时指出国君在用人方面要注意“三本,四固”:“君之所审者三,一曰德不当位(德行不能匹配其职位),二曰功不受禄(功劳不能匹配其俸禄),三曰能不当其官(才能不能匹配其官职),此三本者,致乱之源也”,“君之所慎者四,一曰大德不至仁,不可以受国柄(德行不足,不能执政国家),二曰见贤不能让,不可与尊位(见贤不让,不能给予尊贵的位置),三曰大罚避亲贵,不可使主兵(刑罚不问责亲朋和贵族,不能掌握兵权),四曰不好本事,不务地利,而轻财敛,不可与都邑(没有能力,华而不实,不能封给采邑),此四固者,安危之本也”,另外他还提出了具体的官职考核制度,每年腊月做年底总结考核,成绩优秀者酌情奖赏提拔,成绩差的要批评警告。管仲为此又制定了“三选法”官员选拔制度,首先乡选,然后官选,最后君选。
管仲把官吏分为七种:
法臣,依法度行事;
饰臣,好名无实;
侵臣,暗中破坏国家法令;
谄臣,迷惑君主;
愚臣,愚笨不明;
奸臣,祸乱朝政;
乱臣,攻击君主。
但在用人原则上,管仲认为应该“任其所长,不任其短”,不要因为有了一些瑕疵而忽略了人才,这一用人原则对于历代用人艺术都有着深远的影响。
管仲把战争分为义与不义,认为战争性质对于胜败起着重要的作用,“成功立事,必顺于理义,故不理不胜天下,不义不胜人。”他强调民心向背在战争中的作用,强调要“布德诸侯”,做到“近无不服,远无不听”,要想“得众”一定要“得其心”,民众同心协力,才能保证战争胜利。